隐私权,或者称“私人生活的权利”,在传统上被理解为“独自享有权”,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或“私事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”。当今在世界各国隐私权已得到公认,并受到法律保护。但是在“纸文化”向“电子文化”转变的条件下,给个人生活带来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,个人的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害,这在今天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。
在新世纪中,电子设备在生活中将无所不有,收集和分析个人资料的能力也将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。把科学技术应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,原是出于一番“善意”,是为人类方便而设计的,但适得其反:人类的生活隐私将荡然无存,你的言行举止,甚至日常生活的琐碎事物,都有可能被人编列记录。对于任何对你的隐私感兴趣的人来说,你的生活也许就是一本打这些都可能使个人受到损害,存在着侵害私人生活的极大危险。
但是,现行的世界各国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都是基于“纸文化”制定的,如规定不经授权不容许散发私人肖像,或在报纸上报道有损他人的传言,以及规定偷拆他人的信件等都属于侵犯个人私生活的行为等等。但是在“电子文化”下,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,在“纸文化”下制定的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就遇到了难题。比如,在美国目前就遇到了雇主是否可以翻查电子邮件的法律问题。
这就形成了一个很大的矛盾,一方面现代社会通过各种立法形式保护人们的隐私权,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却使个人隐私成为可以怀疑的命题。
世界各国制定的关于“电子文化”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,不是消极地把私生活的概念内容只作为传统的“独自享有权”来认识,而是积极地作为“对自己信息流的控制权”来认识。
20世纪80年代,日本成立了“私生活保护研究会”,对电子计算机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,并提出了制定新法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这些原则是:
(1)限制收集的原则。收集个人资料时,在明确收集目的的同时,还应当把收集资料的内容限定在为完成收集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,而且收集资料必须采取公正合法的手段。
(2)限制利用材料。个人资料的利用,原则上应当限定在收集目的的范围内。
(3)个人参与的原则。应采取措施保障个人能够知道关于自己资料的存在及其内容,并在必要时要求订正。
(4)正确管理的原则。收集、储存的个人资料应当采取正确和新的方法加以管理,同时防止资料的遗失、损坏、涂改、不正当的流通等危险,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。
(5)责任明确的原则。关于保护私生活,对管理人员等应有明确规定。
但是到目前为止,世界各国尚没有制定出能体现上述基本原则的隐私权保护法,而且即使制定了有关法律也只限于公共部门,对于民间机构则很难控制。另外,从全球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,已经出现了政治控制力下降的情况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的权威和作用也在削弱,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问题,确实成了21世纪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。